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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当事人自2024年8月8日在现地址经营,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散装
时间: 2025-02-03 13:54:27 | 作者: 竞彩体育足球比赛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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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当事人自2024年8月8日在现地址经营,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散装食品销售,营业时间从2024年8月8日至8月28日,共计营业20天。至案发时,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营业额共计110元,货值金额为110元,违法来得到的110元。
1.《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财物清单》各1份;
4.当事人提交的《送货单》复印件2份、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检验测试报告复印件各1份;
5.当事人提交的2024年9月12日签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12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4〕508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从事散装食品销售时间比较短,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尚未发现构成社会危害后果,且违法来得到的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减轻。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无证经营时间在30天以内;3.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4.当事人主动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5.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因残疾、患有重大疾病、失业等生活确有困难的;6.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反法律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号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纳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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